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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生化药品专项检查的通知  

信息来源:
2017-10-30

辽食药监安发〔2017〕111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生化药品附录(以下简称《附录》)已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附录》的实施,进一步规范我省生化药品的生产,强化生化药品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总局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制定我省生化药品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摸底调研

各市局要根据日常监管所掌握的情况,进一步开展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生化药品在产情况的调研工作,有针对性的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后续的监管工作当中持续动态地掌握生化药品生产的有关情况。

二、检查内容

  各市局要按照《附录》要求,对辖区内生化药品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确保《附录》贯彻实施到位,生产质量管理应符合《附录》的相关要求。重点检查内容为:按照批准的配方和工艺组织生产的情况;厂房设施与生产品种适应情况、病毒去除/灭活及验证、供应链管理情况、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的能力,生化提取过程是否符合要求。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各市局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周密部署,落实责任,以《附录》施行为契机,强化生化药品监管,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突出问题导向和风险防控,主动收集线索,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管控风险,做到重大隐患早发现,突出问题早整治。

  (二)严肃查处,及时报告。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局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追根溯源、依法查处。对不符合《附录》要求的生产企业,一律暂停相应品种的生产。对产品质量安全存在隐患的,一律召回相关产品,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要依法查处、坚决曝光,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立案查处情况及时上报省局。各市局应将专项检查情况通过《药品生产和监管信息直报系统》及时上报,于2017年12月10日以前完成全部检查,并形成总结上报省局。


  联系人:侯振华

  联系电话:024-31607062 传真:024-31607067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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