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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进一步强化会议、广播电视推广宣传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行为整治工作

信息来源:
2017-11-22
11月13日,省政府食品安全办联合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等9部门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会议、广播电视推广宣传食品、保健食品领域虚假宣传行为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落实监管职责,明确法律依据,解决利用会议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缺少政策定性的问题。一是对利用会议推广宣传食品、保健食品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定性。明确通过会议推广宣传食品、保健食品,推广宣传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保健食品推广宣传的规定;依法不能认定为广告行为的推广宣传形式,存在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查处。二是明确宾馆(酒店、影院)等会议宣传场地提供者以及广播、电视媒体平台提供者的主体责任和具体处罚依据。三是将高价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的诈骗行为、为实施虚假宣传而购买和持有传播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行为、以低档食品冒充高档食品和以过期食品冒充未过期食品的生产销售行为等7种情形明确纳入移交公安机关范围,为有力打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有力的政策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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